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部決定修改《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2010),同時修改《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都將增加“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6月13日,環保部已經將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以公告形式發布,6月22日前完成意見征集。新的排放標準將自 2017年10月1日起在京津冀“2+26”城市區域內的鋁礦山、氧化鋁廠、電解鋁廠、再生鋁廠等企業先期執行。
根據環保部公告(征求意見稿),此次將集中修改鋼鐵(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鐵礦采選、鐵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磚瓦)、有色(鋁、鉛鋅、銅鈷鎳、鎂鈦、錫銻汞、再生銅鋁鉛鋅)、火電、鍋爐、焦化等行業20 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全面增加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環保部在公告內容說明中解釋了修改上述標準的必要性。無組織排放是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為環境管理的薄弱環節,對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散亂污”企業執法監管和綜合整治、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和升級改造等造成重要影響。從污染物類型來看,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的無組織排放問題最為突出。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考慮到無組織排放具有瞬發性強、排放不規律、源多且分散等特點,借鑒國外無組織排放管理經驗,本次標準修改針對不同行業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水平,增強環境執法可操作性,大幅削減無組織排放,推進環境空氣質量全面改善。
環保部公告(征求意見稿)要求,新建項目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單發布之日起執行。對現有企業給予適當的過渡期,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自 2019 年1月1日執行。為保障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實施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對2017年秋冬階段污染控制產生效果,確保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 2017 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求“2+26”城市自 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環保部在《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編制說明中闡述了加強鋁工業無組織排放控制的必要性。金屬礦山及冶煉企業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嚴重,由于其無組織排放的環節多且分散、排放不規律等特點,對其治理一直是“老大難”問題。雖然對鋁工業制定并實施了嚴格的排放標準,但標準規定的廠界控制指標對無組織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較差。為此需要提出有針對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將無組織排放監控工作由廠界外向廠區內延伸,使得無組織排放管理任務具體化,增強對企業的指導性和環境監管的有效性。
鋁工業顆粒物的無組織排放重點為礦山采選、氧化鋁生產、電解鋁生產等,其次為物料儲運環節。在新的《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中,對應鋁工業各生產工序無組織排放,提出了有針對性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鋁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水平,增強環境執法可操作性,大幅削減無組織排放,推進環境空氣質量全面改善。
修改單還要求,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此次針對鋁廠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增嚴,加之即將實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對正在進行供給側改革的氧化鋁、電解鋁工業來說又增加了新的挑戰。經歷了高速的產能擴張期、跨越到新的高臺的鋁工業,必須進入新的轉型發展期。提高清潔生產水平、環保水平,提升自動化、智能化制造水平是確保鋁工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的兩個車輪,也是未來企業競爭力的關鍵所在。在這一大環境下,哪些企業認識到位、行動到位、投入到位,就越能盡快獲得生存和發展的先行權,也必然會維護住投資者的長遠利益、贏得員工的擁戴、社會的尊重、市場的回報!
無組織排放源 | 過程描述 | 控制措施 | |
礦山 | 采礦 | 地下采礦鑿巖、爆破、鏟裝作業產生的顆粒物排放以及風井出風口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鑿巖、爆破采取濕式作業,鑿巖機應采用捕塵裝置除塵;鏟裝作業時進行噴霧、灑水抑塵 |
露天采礦鑿巖穿孔、爆破、鏟裝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鑿巖、爆破采取濕式作業,鑿巖機應采用捕塵裝置除塵;鏟裝作業時進行噴霧、水抑塵 | ||
選礦 | 破碎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車間廠房密封,破碎機、篩分機進出料口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
篩分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
礦石、廢石堆場 | 礦石堆場、廢石場、排土場產生的揚塵 | 灑水、噴霧或防風抑塵網等抑塵方式 | |
氧化鋁生產 | 原料制備 | 鋁土礦堆存,原貯存,鋁土礦均化,原輔料的投料、卸料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鋁土礦堆場應設置防風抑塵網;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石灰/石灰石等輔料應采用庫房貯存;堆料、取料、配料等產塵點應設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石灰燒制 | 石灰爐(窯)投料、卸料過程顆粒物排放 | 各爐(窯)的加料口和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配套設置密閉抽風收塵設備;受料產塵點采用灑水、噴霧等抑塵方式 | |
熔鹽加熱 | 熔鹽加熱過程顆粒物排放 | ||
氫氧化鋁焙燒 | 氫氧化鋁焙燒過程顆粒物排放 | ||
熟料破碎 | 熟料破碎過程顆粒物排放 | 破碎、篩分等處設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
煤氣制備 | 備煤的破碎、篩分過程顆粒物排放 | ||
赤泥庫 | 赤泥庫干燥遇風產生揚塵 | 采取邊坡覆土種草綠化或灑水等抑塵方式 | |
電解鋁 | 原料制備 | 氧化鋁、氟化鹽等物料堆存、拆袋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精礦等原輔材料應在封閉庫房貯存,堆料、取料、配料等產塵點應設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電解質破碎 | 電解質經振動篩、破碎機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振動、破碎等處采取灑水、噴霧、生物納膜抑塵等抑塵措施,或設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
焙燒陽極 | 原料堆存、給料、破碎、提升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破碎、給料、提升產塵點灑水、噴霧除塵,或設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
石油焦煅燒過程煅燒窯(爐)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設置集氣罩,配套設置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 ||
瀝青貯運、混捏成型震動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瀝青貯運、混捏成型設集氣罩,并配備 除塵設施 | ||
生陽極車間煅燒焦破碎,殘極中碎,磨粉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煅燒焦破碎,殘極中碎,磨粉設集氣罩,配套設置密閉抽風收塵設施 | ||
陽極焙燒、陽極填充料處理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各爐(窯)的加料口和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配套設置密閉抽風收塵設備;受料產塵點采用集氣罩,配套設置密閉抽風收塵設備 | ||
焙燒爐火道產生顆粒物排放 | |||
陽極組裝及殘極破碎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灑水、噴霧或設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
通用 操作 | 運輸 | 運輸途中帶起的路面揚塵和發生散落而引起的揚塵 | 廠內車輛運輸應進行物料苫蓋或采取封閉式貨車 |
裝卸 | 裝卸、搬運貨物環節產生的顆粒物排放 | 在封閉/半封閉倉庫內操作 | |
儲存 | 物料堆存時產生的揚塵 | 封閉/半封閉、擋風墻、防風抑塵網,灑水等措施 | |
礦物倉揚塵 | 上料口、下料口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 ||
廠內轉移、輸送 | 廠內大宗物料在轉移、輸送過程中由于運輸皮帶受料點、卸料點產生的揚塵 | 廠內大宗物料轉移、輸送應采取皮帶通廊、封閉式皮帶輸送機等方式;在受料點、卸料點采取噴霧措施,或設置密閉罩 | |
道路 | 道路揚塵 | 道路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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